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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依法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专栏 头条新闻 新华社 | 2024/01/10 -
记者日前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效,严防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强化非学科类培训监管,教育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治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健全校外培训执法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执法,用好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严查违规培训,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力度;要严防安全风险,组织安全专项检查,指导机构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爆雷”“冒烟”监测,用好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认真及时核查处置各类问题和线索;要强化艺考培训监管,重点关注机构开展集中住宿培训的情况,着重维护招生考试秩序,严查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要确保“双减”政策落地落实,推动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强化预收费监管,指导机构全面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将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严防恶意涨价,切实维护家长学生合法权益。
专栏 头条新闻 法治日报 | 2024/01/08 -
最高检: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
专栏 头条新闻 中国信用 | 2024/01/03 -
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宣布,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信用长江”上线试运行。这是全国首个跨地区、覆盖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标志着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长江干线拥有亿吨大港15个,运输企业3700余家,运输船舶9.7万艘,注册内河船员72万余人。为加快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建设智慧长江,长航局加快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主体诚信守法”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评价、联合运用的制度。
长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建立“标准统一,普适互认”的评价规则,让信用结果成为市场准入、货主选船、码头选船、靠港装卸、过闸申请、船员流动、精准监管的“标尺”,并在港口运营、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劳务市场等长江航运全链条、全领域广泛应用,将为建设统一开放的长江航运市场提供坚实的支撑保障。
“信用长江”系统以船公司、船舶、船员“三船”主体为突破点,首创“四码五维智能化”信用评价,全景展示船公司、船舶、船员信用面貌。“四色赋码”基于安全要素赋予主体绿、蓝、黄、红四色码;“五维画像”根据安全、经营、市场、公共、成就五个维度为企业信用画像。对于行业主体,系统还具有“查看办贷”功能。“我要查”,提供信用信息精准查询;“我要看”,提供诚信课堂、普法教育等知识服务;“我要办”,提供线上办理加分、申诉等信用成长服务;“我要贷”,联合新华信用共同打造信易贷普惠金融服务。
目前,该系统已涵盖长江航运“三船”(船员、船舶、船公司)主体37万个,行业数据550余万条,社会公共数据29万条,信用评价记录17万条。用户可通过“信用长江”网站或“长江e ”小程序查询使用。
据介绍,通过近年来在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危化品船分级分类监管、“信用 智慧”水上安全治理、船闸诚信管理等方面的探索实践,长航局于今年年初提出了“131”智慧长江建设路径,将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摆在首位,明确了覆盖长江航运全流域、管理全链条、市场全要素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并确定了“5个1”的建设思路,即:形成1个意见、1个行动方案、1套制度体系、1个运行平台、1个组织管理机构。
在长航局的推动下,今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指导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三年建设方案(2024-2026)》《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也将陆续发布。
接下来,长航局将与沿江各省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信用在提升行业诚信水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长江航运风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全力打造适应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信用体系。
专栏 头条新闻 中国信用 | 2024/01/03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药品。
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明晰跨区监管责任,丰富行政处理措施,明确行刑纪衔接等要求,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表示,办法主要从三方面强化药品经营全过程全环节监管,确保监管无盲区:
——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简化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并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标准,对申请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办法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细化其对药品购销人员、购销行为、储存运输等的管理要求,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对药品零售连锁提出总部对所属门店统一管理的要求。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储存和养护、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和召回、药品追溯等作出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邱琼说,早在2019年,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就明确,全面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强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随着药品经营许可准入管理进一步优化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时间较早,已不适应上位法、药品全生命周期理念要求以及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办法同时规定了明确的禁售范围,即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要求;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发展,统一准入标准,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相关要求,后续国家局将出台细化药品现代物流标准的指导文件,促进全国药品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等。”袁林表示,办法围绕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着力以法治化、市场化的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药品流通监管水平。
专栏 头条新闻 中国信用 | 2024/01/03